問題:強制性國家標準換版實施后,標注舊版標準的產品能否繼續銷售?
相關的法律法規,你了解嗎?
解答上述問題,先要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相關法律規定。相關的法律條款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26條、第4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25條。
強制性國家標準(下文簡稱“強標”)是為了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而制定的,需要強制執行,且包括了生產和銷售環節。因此新版強標實施之日起,企業就必須生產、銷售符合新版強標的產品。
筆者觀點:僅從《標準化法》第25條和《產品質量法》第49條出發,對于國家已經發布實施了強標的產品,判斷其能否依法銷售或進行處罰,首先要判斷該產品質量是否符合強標要求。而是否符合強標,最合規的是抽取樣品,送往法定資質檢測機構,依據現行有效的強制性國家標準,檢測判定是否合格。也就是說,法定的質量抽檢并不考慮產品上標注的標準,而是依據現行有效的強制標準。不論產品上是否標注強標,或者標注了過期的舊版強標,都要依據現行有效的強制性國家標準通過檢測進行判定質量是否合格。
案例:假設某舊版強標中某一檢測指標為某材料厚度不小于1.6mm;后續國家標準換版時修訂了該指標為厚度不小于1.9mm。
01 企業在生產控制中產品實際材料厚度為2.0mm;則該產品不僅符合舊版標準,也符合新版標準,在新版標準實施后不違反《標準化法》第25條和《產品質量法》第26條,仍然可以繼續銷售。
02 企業在生產控制中產品實際材料厚度為1.8mm;則該產品符合舊版標準,但不符合新版標準,在新版標準實施后違反《標準化法》第25條和《產品質量法》第26條,不能繼續銷售,并面臨《產品質量法》第49條處罰的風險。
小結:因此,如果標識舊版標準的產品依據現行有效的強制性國家標準進行檢測結果合格,則不違反《標準化法》第25條的規定,仍然可以繼續銷售。換言之,針對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質量要求,產品能否合法地銷售,與其產品上標識的執行標準是否舊版并無直接關系,而是與產品本身的質量直接相關。
當然,由于產品上標注的執行標準為舊版標準,有可能存在市場監管部門要求責令改正的處理。
地址:廣州總部: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東環街番禺大道北555號番禺節能科技園天安發展大廈703室、705室 郵編:511400
總機:020-39211670 傳真:020-39211640 E-mail:info@certitek.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