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提示
有3C證書,即使是幫人代工,標注自己廠名、商標和型號,完全合法;如果非要標注委托方的廠名、商標的話,則必須重新辦理代工產品的3C證書,否者將被視為未經認證。
原標題:代工產品所標注廠名、商標對認證有效性的影響 ——以一宗廠家3C證書無法覆蓋代工產品的案件為例
作者: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孔迪
經作者授權轉載自《質量與認證》雜志2020年第3期

案情簡介
2019年2月,東莞市市監局收到外地市監部門的案件線索移送函,反映轄區內X公司生產并銷售給外市Y公司的一款“杯底藍牙音箱”未標注CCC標志、且標簽內容與X公司CCC證書中信息不一致。
經查,實際是Y公司接到外市另一家D公司訂單,為其生產一批“自拍藍牙音箱水杯”,Y公司自行生產塑料水杯(已取得生產許可證),采購X公司的“杯底藍牙音箱”進行組裝,組裝后的產品交由D公司統一驗貨、包裝和銷售。
因為水杯、音箱可獨立使用,所以杯底音箱也有標簽并標注了D公司注冊商標“TAYOXXX”。
執法人員經過多方調查、充分論證,最終認定該批“杯底藍牙音箱”不僅是未標注標識和內容不規范,而是未經認證。

(產品圖)
音箱、水杯、整體的認證
對于“杯底藍牙音箱”而言,不考慮特殊安裝結構,就是一個有播放音樂和藍牙通訊功能的普通有源小音箱,可通過USB電源適配器間接連接到220V市電,所以屬于CCC認證范圍,這是無疑的,而廠家X公司早在2017年就取得了相應的CCC證書,經過認證的產品名稱為“杯底藍牙音箱”,型號規格為“XO-8951 輸入:DC5V 500mA(不配電源適配器銷售)”。
而對于整體的“自拍藍牙音箱水杯”來說,是否屬于CCC認證范圍則要從明示主要功能方面來考核。
從產品名稱、網頁和說明書介紹來看,該產品主動把“自拍架”、“藍牙音箱”和“水杯”三項并列作為主要功能,且不分主次。
在三項主要功能中,“自拍架”、“水杯”均不屬CCC認證范圍,而“藍牙音箱”則屬于CCC目錄中0801類“有源音箱”,所以整體的“自拍藍牙音箱水杯”理應屬于CCC認證范圍。但根據相關規定,如果產品整體中的“杯底藍牙音箱”部分本身已經過CCC認證,那么該產品整體可以無須CCC認證。
因為X公司之前已取得“杯底藍牙音箱”CCC證書,所以Y公司所在地市監部門認定“自拍藍牙音箱水杯”整體無須認證;但又因為涉案音箱無廠名型號,且參數DC 5V 500-1000mA與原CCC證書不一致,所以作為線索移送。
非常重要的明示廠名、商標等
經查,X公司與Y公司簽訂的訂購合同約定為其生產2016個“藍牙音箱底座”,被查處時均已交貨。交貨產品上按照Y公司的要求使用全英文標識,未標注廠名、廠址和型號,僅標注了D公司商標“TAYOXXX”和內置電池、音頻輸出、電源輸入等參數。
因為該杯底音箱可以從水杯中拆出單獨使用,所以消費者會分別接觸到杯底音箱和水杯,其認知會受到兩者標簽的直接影響,按常規理解,會導致消費者以為該杯底音箱是“TAYOXXX”商標的注冊人即D公司或是水杯的實際制造商Y公司的產品,容易混淆。
其實對于這種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曾在《關于產品侵權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產品的商標所有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的批復》(法釋〔2002〕22號)明確提出,“經研究,我們認為,任何將自己的姓名、名稱、商標或者可資識別的其他標識體現在產品上,表示其為產品制造者的企業或個人,均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的‘產品制造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生產者’”。
根據司法解釋,因為上述杯底音箱未標注廠名、唯一標注了“TAYOXXX”商標,所以法律意義上的制造商(生產者)就是商標注冊人D公司,由此可看出產品明示標注的廠名、商標等信息的重要性。
同一張證書不能包含不同制造商
經查,D公司從未取得過藍牙音箱的任何CCC證書,那么X公司原有的CCC證書能否覆蓋涉案的杯底音箱呢?
《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細則)音視頻設備》中有明確規定,不同制造商(生產者)的產品在申請CCC認證時應作為不同的申請單元,即必須分別申請而不能放在同一張證書里;執法人員也發函向認證機構求證過,本身有CCC證書的廠家在代工他人產品,且明示制造商(生產者)為委托方的情況下,不能申請原證書變更,而是必須重新申請新證書。
本案中,X公司取得的“XO-8951杯底藍牙音箱”的CCC證書中已經列明“制造商(生產者)”僅為X公司,不包含D公司,原CCC證書不能覆蓋代工標注“TAYOXXX”商標的杯底音箱,所以執法人員最終認定該批杯底音箱不僅是“未標注標識和內容不規范”,實際上是完全未經認證的產品,明確了這點之后,壓根沒必要再去深究無型號和電源參數的差異了。
案件查辦過程中執法人員了解到,實際上X公司對上述認證規定是清楚的,該公司除了自己作為制造商、生產企業的1份CCC證書之外,還分別于2017至2018年期間辦理過2份代工產品的CCC證書,產品名稱均為“杯底藍牙音箱”,但證書列明的制造商分別為外省的兩家公司,即X公司在為這兩家公司代工生產杯底音箱時,已經知道因為產品須標注客戶廠名、商標等信息,自己原有的證書不能覆蓋,必須重新申請。
而X公司在本次代工“TAYOXXX”商標的杯底音箱時,因為訂購的數量和金額較小,而且只要求標注商標不標注廠名,所以一時大意疏忽了要求。
分別定性處理
本案中,涉案杯底音箱被認定為未經認證,導致“自拍藍牙音箱水杯”整體也屬未經認證。
X公司作為杯底音箱的廠家,其違法行為包括“出廠未經認證的藍牙音箱”和“未按規定在產品上標注相關標識”,東莞市市監局已依據《認證認可條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依法作出相應處理。其實X公司被處罰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只要其仍標注本身經過認證的廠名和型號,或者像為其他客戶代工一樣、提前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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