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質量安全監管,嚴守質量安全底線,維護公平公正市場秩序,新余市市場監管部門以2022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為抓手,重拳出擊、嚴厲打擊產品質量違法行為,依法查處了一批違法案件。現集中曝光8起典型案例:
新余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渝水區通濟路某潤滑油銷售中心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2年5月16日,新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渝水區通濟路某潤滑油銷售中心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潤滑油的行為,作出沒收侵權潤滑油92桶(1.934噸)、罰款9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3月1日,新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渝水區通濟路某潤滑油銷售中心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店銷售的標稱由中國石化潤滑油有限公司生產的長城牌潤滑油92桶,經鑒定上述油品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
經查,上述油品是南昌某經銷商通過物流送貨上門至當事人處,該批潤滑油違法經營額24450元,由于未銷售,違法所得0元。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潤滑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新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新余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玩具商行銷售未經3C認證的兒童玩具案
2022年4月21日,新余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玩具商行銷售未經3C認證兒童玩具的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3元、罰款2.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3月8日,執法人員對某玩具商行銷售的兒童玩具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5種兒童玩具標注有“3C”認證標志,標注執行標準GB6675.1-2014、GB6675.2-2014、GB6675.3-2014、GB6675.4-2014,當事人提供不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經調查確認,這5種玩具均未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涉案5種玩具貨值金額共計291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鑒于本案貨值金額較少,且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具有減輕處罰的情節,新余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新余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渝水區某電動車配件商行銷售未經3C認證的產品案
2022年7月18日,新余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渝水區某電動車配件商行銷售未經3C認證的產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8元、罰款1.3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6月1日,新余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渝水區某電動車配件商行銷售的摩托車輪胎進行監督檢查,在其摩托車輪胎經銷區域發現銷售的“控可程野牛”摩托車輪胎(型號:3.00-12 6PR)、“控可程野牛”專用輪胎(型號:3.75-12 8PR),當事人現場不能出示有效的《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經核實,當事人銷售的上述摩托車輪胎未經3C認證,貨值金額共計515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新余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新余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公司擅自出廠、銷售未經3C認證的鋼化玻璃產品案
2021年12月1日,新余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公司擅自出廠、銷售未經3C認證的鋼化玻璃產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487.5元、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11月11日,新余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某公司監督檢查中發現成品區擺放生產完成待出庫銷售的鋼化玻璃產品,每片鋼化玻璃均標注有“CCC”認證標志和工廠代號,工廠代號為E005861,執法人員要求當事人提供上述產品“CCC”認證證書,當事人無法提供相關資料。經查明,當事人生產的鋼化玻璃產品未經3C認證,擅自出廠銷售,共計出廠、銷售鋼化玻璃產品60.935m2,涉案產品貨值金額4445元,違法所得487.5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新余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新余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新余高新區某農資銷售中心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案
2022年6月1日,新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新余高新區某農資銷售中心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500元、罰款3.3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4月22日,新余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農戶黃某某從新余高新區某農資銷售中心購買的復合肥料進行監督抽樣檢查,樣品經新余市綜合檢驗檢測中心檢驗,結論為“K20”“總養分”項目不符合GB/T 15063-2020《復混肥料(有機肥料)》和包裝容器上的標明值標準要求,檢驗結論判定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共購進該批產品10噸,貨值金額33000元,違法所得500元。當事人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新余市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新余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透水混凝土案
2022年7月1日,新余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透水混凝土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984元、罰款41064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4月12日,新余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4月12日生產的產品等級為C30的透水混凝土進行了監督抽樣檢查,并委托江西君北工程檢測有限公司進行檢測。檢測報告顯示“28天抗壓強度”為15.7MPa,不符合CJJ/T
135-2009《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技術規程》的要求,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鑒于當事人初次違法且主動積極配合調查,具有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新余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新余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渝水區下村鎮某加油站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柴油案
2022年8月12日,新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渝水區下村鎮某加油站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柴油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不合格車用柴油6.04噸、罰沒2.68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4月6日,新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渝水區下村鎮某加油站銷售的0#車用柴油進行了抽樣檢查。樣品經萍鄉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檢驗,“硫含量”“閃點(閉口)”項目不符合GB19147-2016《車用柴油》(國Ⅵ)標準要求,判定為不合格產品。經查,當事人經營的不合格車用柴油為4月1日購進,此次共購進車用柴油8189升(6.94噸),4月1日至4月4日,已銷售1062升,還剩7127升(6.04噸)未銷售;貨值金額5.32萬元,違法所得212.4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新余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新余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新余某服飾有限公司生產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案
2022年6月6日,新余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新余某服飾有限公司生產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4940.15元、罰款13170.15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4月15日,新余市市場監管局收到杭州市市場監管局《2021年網絡產品質量監督抽檢不合格企業轉送函》。詳情如下:2021年8月16日和2021年11月1日,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杭州中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通標標準技術服務(上海)有限公司”對京東商城某店鋪銷售的標稱生產者“新余某服飾有限公司”生產的“富貴鳥(FUGUINIAO)”“花花公子(playboy)”和“皮爾卡丹”服飾進行了監督抽檢,經檢測,以上三個品牌的服飾不符合相關標準要求,并隨函附帶不合格報告書。經查明,當事人生產、銷售的不合格“富貴鳥(FUGUINIAO)”“花花公子(playboy)”和“皮爾卡丹”服飾貨值金額13170.15元,違法所得4940.15元。當事人生產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新余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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