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88年5月3日,歐共體委員會發布指令88/378/EEC對玩具安全描述作出了基本要求,明確規定歐洲境內的玩具商品必須附有合適的清晰的警告標識以減少玩具使用中產生的潛在危險。
同時,制造商或其授權代表或歐共體進口商應以顯眼、易讀易懂和不易擦去的方式將其名稱、商標、標記以及地址等詳細信息加貼在玩具或其外包裝上,同時加貼CE標記作為推測其產品符合上述指令的基本安全要求的聲明。
01 不適用36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
考慮到玩具的功能、尺寸、特性、性能或其它使人信服的理由而明顯地顯示不適合于3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不供3歲以下兒童使用但可能對3歲以下兒童有危險的玩具,應附有警告標識。
如:"Not suitable for
children under 36 months" or"Not suitable for children under three
years"
(“不適合36個月以下兒童”或“不適合3歲以下兒童”)
同時附有簡要說明,指出需要此項限制的特定危險。(“警告”這個詞應放在句首)
▲ 在產品銷售處的年齡警告應清楚易懂;
▲ 年齡警告標識應或者出現在玩具本身或者出現在零售包裝上;
▲ 特定危險的說明可出現在單頁宣傳單或使用說明上;
▲ 年齡警告標識可用EN71-6中給出的符號代替。
02 乳膠氣球
乳膠氣球的包裝應加貼以下警告:
"Warning!
Children under eight years can choke or suffocate on uninflated or broken
balloons. Adult supervision required. Keep uninflated balloons from children.
Discard broken balloons at once. "
(“警告!未充氣或破裂的氣球可能對八歲以下兒童產生噎住或室息危險,需要成人監護,將未充氣的氣球遠離兒童。破裂氣球應立即丟棄。”)
天然乳膠氣球的包裝應指明 "Made of
natural rubber latex" (“天然橡膠制造”)
03 水上玩具
水上玩具及其包裝應加貼以下警告:
“Warning! Only to be used
in water in which the child is within its depth and under supervision."
(“警告!僅在水深低于兒童身高的水中并在監護下使用。")
注意:玩具上的警告標識應擦不掉的,而且顏色與玩具主體有鮮明對比。字母的高度應為3mm或以上并且充氣玩具上的標識應距其中一個充氣閥門100mm或以下。廣告或圖樣不應指出或暗示這樣的玩具如果無人監護下使用是安全的。
04 功能性玩具
功能性玩具或其包裝應加貼以下警告標識:
“Warning! To be used under
the direct supervision of an adult."
(“警告!在成人直接監護下使用。”)
除此以外,賣家還需要注意為此類功能性玩具附上玩具操作說明的指導,以及使用者采取的預防措施。同時警告如不采取這些預防措施,將對使用者產生這類產品所具備的潛在危險。
05 危險的功能性鋒利邊緣/尖端
含具有一定危險性的功能性鋒利邊緣或尖銳端口的玩具,適當時應在包裝和玩具所附使用說明上提醒消費者注意這種鋒利邊緣和尖端的潛在危險。
06 彈射類玩具
含彈射物的玩具應附有使用說明,提醒注意使用非生產商提供或推薦的發射物產生的危險。可發射彈射物且動能超過0.08J的玩具應加貼以下警告標識:
"Warning!
Do not aim at eyes or face."
(“警告!不要對著眼睛或臉發射。”)
07 仿制保護面具和頭盔玩具
對于仿制面具和頭盔類玩具(如摩托車頭盔、工業安全帽和消防員頭盔),賣家應在其外包裝上也應加貼以下警告標識:
“Warning! This is a toy.
Does not provide protection."
(“警告!這是玩具,不提供保護”)
08 玩具風箏
連接玩具和兒童的繩索長度超過2m的玩具風箏和其它飛行玩具應加貼以下警告標識:
"Warning!
Do not use near overhead power lines or during thunderstorms."
(“警告!不要在高空電源線附近或雷暴天氣下使用。”)
09 滾軸溜冰鞋、單排溜冰鞋和玩具滑板
作為玩具向兒童銷售的滾軸滑冰鞋、單排溜冰鞋和滑板應加貼以下警告標識:
"Warning!
Protective equipment should be worn.. Not for children with a body weight of
more than20 kg."
(“警告!應穿戴保護裝置。不適用于體重超過20kg的兒童。")
同時,對于此類玩具,賣家還需要在使用說明上提醒使用者小心使用玩具,因為其需要較高的技巧。以防止跌倒或碰撞導致使用者或第三者受傷,同時應指出建議使用的保護裝置(頭盔、手/腕保護套、護膝、護肘等)。
10 用在橫跨搖籃、童床或童車上的玩具
通過線、繩索或彈性繩等配件將玩具橫跨在搖籃、童床或童車的玩具應加貼以下警告標識:
"Warning!
To prevent possible injury by entanglement, remove this toy when the child
begins to push up on hands and knees. "
(“警告!為防止發生纏繞傷害,當嬰兒開始靠手和膝蓋推著站立起來時要將玩具移開。")
11 液體填充嬰兒出牙器
液體填充出牙器應加貼以下說明:
“Cool only in a domestic
refrigerator, do not place in the freezer compartment.”
(“僅在家用冰箱中冷藏,不要放在冷凍柜中。")
12 特定設計用于玩具中的火藥帽
火藥帽的包裝應加貼以下警告標識:
"Warning!
Do not fire indoors or near eyes and ears. Do not carry caps loose in a
pocket."
(“警告!不要在室內或靠近眼睛和耳朵的地方發射,不要在口袋里攜帶松開的火藥帽。")
13 聲響玩具
產生高脈沖生涯的玩具或包裝應加貼以下警告標識:
"Warning!
Do not use close to the ear! Misuse may cause damage to hearing.”
(“警告!不要靠近耳朵使用!誤用可能導致聽力損壞。”)
使用火藥帽的玩具應增加以下警告標識:
“Do not fire indoors!”
(“不要在室內發射!”)
14 玩具自行車
玩具自行車應加貼下列警告標識:
“Warning! A protective
helmet should be worn when cycling! ”
(“警告!騎自行車時應戴上保護頭盔!”)
此外,使用說明中應提醒自行車不適合在公共道路上使用。而且家長或監護人應確保兒童在使用玩具自行車方面得到適當的指導,尤其是在剎車系統的安全使用方面。
15 供承載兒童重量的玩具
由于其結構、強度、設計或其它因素而不適合于36個月以上兒童使用的玩具應加貼警告標識:
“warning! Not to be used by
children over 36 months.”
(“警告!不要讓36個月以上兒童使用。”)
同時,賣家銷售此類玩具的時候,需要同時附有簡要說明,指出需要這種限制(如強度不足)的特定原因。產品銷售時,其年齡警告標識應清楚易懂。
16 含單絲纖維的玩具
單絲纖維伸直長度超過50mm并連接在織物基面上的玩具應加貼以下標識:
"Caution!
Not suitable for children under 10. months due to long hair. "
“注意!由于有長頭發不適合10個月以下兒童。”
17 小球類玩具
EN71條款中的規定不適用于36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如果該玩具不是供36個月以下兒童使用,但可能對其產生危險的小球或含有小球的玩具,其包裝應有警告標識:
"Warning!
Not suitable for children under 3 years because of small ball (s)"
("警告:由于小球存在,不適用于3歲以下兒童”)。
18 玩具踏板車
僅供體重不大于20kg的兒童使用的玩具踏板車應標明:"20kg max"(“最大20kg")
僅供體重不大于50kg的兒童使用的玩具踏板車應標明:"50kg max"(“最大50kg")
此外,如果該玩具有外包裝或使用說明,則應附有以下警告標識:
“Warning. Protective equipment
should be worn.”
(警告:需穿保護裝備。)
“Not for children with a
body weight of more than 20kg (or, as appropriate, "of more than 50 kg”)
(不適用于體重超過20kg(或者,相應的超過50kg的兒童)
由于玩具踏板車駕駛需要較高的技巧,所以使用說明書中應該有提醒謹慎使用以防止跌倒或碰撞引起自身或第三者受傷的警示。
玩具警示標簽

賣家在出口玩具到歐洲的時候,除了基本的警示標語以外,還需要在其產品本身,外包裝以及使用說明書上標識清楚該產品的適用年齡范圍,以減少玩具使用中不同年齡段產生的潛在危險。
玩具CE標簽
另一方面,根據EN71的法規要求,市場上出售的玩具必須帶有CE標志。CE標志必須遵守(EC)765/2008號法規第30條中規定的一般原則。必須將CE標志清晰可見,清晰可辨且永久地粘貼在玩具,粘貼標簽或包裝上。對于小型玩具和由小零件組成的玩具,可以將CE標記粘貼到標簽或隨附的傳單上。如果沒有特別的法規規定特定的尺寸,則CE標記必須至少高5毫米。
一旦歐盟海關或市場監督機構抽查,其玩具產品上面缺少了相對應的警示標識,將對其產品全部從市場上召回。如果因為缺少警示標識造成消費者人身安全,將可能需要承擔更嚴重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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