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3日,歐盟向世界貿易組織(WTO)提交第G/TBT/N/EU/714號通報,提議對歐盟REACH法規附錄17的多項條款進行修訂。隨著附錄17中限制物質的不斷增加,REACH法規要求將愈加嚴格,歐盟的執法力度也不斷加大。
歐盟REACH法規
REACH的全稱是“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s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即化學品的注冊、評估、授權和限制,是歐盟對進入其市場的所有化學品進行預防性管理的法規。該法規已于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并于2008年6月1日開始實施。
◆ 法規管控范圍
投放歐盟市場的產品只要涉及法規規定的與化學品有關的義務,就需要符合REACH法規。所以REACH法規的管控范圍非常廣,包含了如電子電氣、醫療器械、汽車、工業設備等各種產品。
REACH法規下關于有害物質監管涉及的篇章主要有授權物質、SVHC高關注度物質和限制物質,其中后兩者一直備受生產商和出口商關注。
SVHC高關注度物質
Substance of Very High Concern,即“高度關注物”,為REACH 附錄14的相關要求,經過各利益相關方評估出的高關注度物質(SVHC)將作為授權物質的候選列表,其通過對列表高度關注物質信息的收集,來了解這些物質在進出口貿易中流入歐盟范圍的量。
目前公布了205項SVHC物質,具體詳情可通過以下網址獲取:http://echa.europa.eu/candidate-list-table
◆ 注意
根據REACH法規第7條第2款表明:如果物品中含有高關注物質(SVHC),且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時,生產商或出口商需根據法規第7條第4款向歐洲化學品管理局(ECHA)進行通報,且通報內容和格式必須符合相關通報要求:
1. 高關注物質在物品中的含量超過1噸/年;
2. 高關注物質在物品中的質量百分濃度超過0.1%。
限制物質
限制物質為REACH附錄17的要求,該部分目前分為73個受限的危險物質項目,當其在產品中超過一定具體的數值(即限量值)時,這些物質基于其自身化學性質的致癌、致敏、致畸等等因素,會直接危害人類健康,進而被歐盟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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