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和統一對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以下簡稱認證標志)的監督管理,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公布下列規定,依法實施。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相關認證標志的設計審批、公告、使用和控制。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是批準設計、公布認證標志法定實施和實施相關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
第四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必須首先獲得國家認監委指定的認證機構(以下簡稱DCB)的認證證書,并在認證有效期內符合認證標準,方可使用認證標志。
第五條 目錄產品在銷售、進口或者用于商業用途前,必須經過認證并加施認證標志。第二章認證標志的設計
第七條 認證標志由兩個標識組成:核心設計和表明認證類型的字母參考。
(1) 核心設計如下圖一所示。圖一
(2) 表明認證類型的字母參考如下圖二所示。字母參考以小寫字母印刷在核心設計的右側,以表明認證類型。字母 2 引用反映了認證類型,例如“S”代表“安全”。國家認監委將設計并公布強制實施所需的信函參考。
第八條 經認證的特殊產品,如電線電纜的性質,僅適用三項法定CCC,作為特殊偏差,不予圈出。
第九條 認證標志的規格 認證標志分為標準尺寸和不規則尺寸認證標志兩大類。
(1) 標準尺寸有五個類別。有關規格,請參見表 1 和圖 3。表1 標準尺寸認證標志規格mm 尺寸編號1 2 3 4 5 A 8 15 30 45 60 A1 7.5 14 28 42 56 B 6.3 11.8 23.5 35.3 47 B1 5.8 10.8 3 23 4 3
第十條 認證標志的顏色
(1) 僅由國家認監委印制的標準尺寸證明標志為白底黑字。
第十一條 認證標志可以根據產品的性質選擇適用于認證產品的方式。
(一)在獲證產品外體的規定位置加施國家認監委印制的標準尺寸認證標志。
(二)認證標志是印刷、壓制、模壓、絲網印刷、涂漆、蝕刻、雕刻、壓印或密封在產品或產品銘牌上的,應使用在產品外殼或產品銘牌的暴露位置。
第十二條 獲得認證的強制性產品,可以在產品包裝上加施認證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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